1.实施内容:对合乎条件的现代设施畜牧业项目贷款实施贴息支持,要求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通过自治区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并由自治区农牧厅统一推送到农业农村部融资项目库,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资金重点用来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
2.补贴对象:贷款贴息对象为农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牧业企业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牧业经营主体,要求申报主体与贷款主体一致,与放贷金融机构正式签订贷款合同且贷款资金已到位,贷款资金用途符合贴息范围。
3.补贴标准:贷款贴息采取“双限控制”,中央和自治区累计贴息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且不超过3%贷款利率(真实利率低于LPR的按真实利率计算)。
(1)组织申报。合乎条件的经营主体向所在旗县农牧部门提交贴息申请和相关备案材料。申报主体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现代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申请表;法人证明复印件(非法人申报主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审核章的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放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设施农牧业建设用地、环评(如涉及)等批准文件复印件;设施建设合同、固定资产设备购销合同、相关票据;分级储备并纳入现代设施农业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证明(网址:)。
(2)资格审核。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配合旗县农牧部门对贷款主体提交的相关材料来初审,包括对申报贴息的项目进行当地考验查证,严格审查银行贷款以及利息支付真实性、项目建设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一致性等,确定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及主体,报送盟市农牧部门。盟市农牧部门进行核验,并承担核验主体责任,以正式文件上报核验结果,核验结果作为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资金的依据。自治区农牧厅对各盟市上报的贷款贴息情况做抽查。
(3)备案及公示。各盟市将拟贴息的经营主体名单和贷款贴息金额等在盟市级农牧部门的网络站点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经营主体的申报材料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4)贴息资金兑付。自治区农牧厅根据全区贴息申请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及时向盟市财政拨付贴息资金。盟市旗县两级财政应在资金下达3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兑付到位。